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四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未随任的,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探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探亲假、旅费和补贴。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