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三条 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三)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四)参赞:参赞衔;
(五)一等秘书:一等秘书衔;
(六)二等秘书:二等秘书衔;
(七)三等秘书:三等秘书衔;
(八)随员:随员衔。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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