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四条 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总领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二)副总领事:参赞衔;
(三)领事: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
(四)副领事: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五)领事随员:随员衔。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