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二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
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驻外外交人员的外交衔级,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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