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十一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
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领事职务分为: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09-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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