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五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法律 发布日期:1994-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