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七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法律 发布日期:1994-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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