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1994-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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