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法律 发布日期:1994-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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