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法律 发布日期:1994-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