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法律 发布日期:1994-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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