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八条 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内变动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之间变动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应当持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新的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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