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六条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的,不得在军队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军队有任免权的单位对未取得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任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