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报告当年军队医师准予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有关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