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十二条 军队医师除应当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履行军队医师职责,尽心尽责地为部队服务,为伤病员服务;
(三)学习平时、战时卫生勤务和卫生防疫知识,提高战伤救治技术水平,完成平时、战时卫生勤务保障任务;
(四)指导部队开展战伤救治训练,对军队人员进行健康教育。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履行军队医师职责,尽心尽责地为部队服务,为伤病员服务;
(三)学习平时、战时卫生勤务和卫生防疫知识,提高战伤救治技术水平,完成平时、战时卫生勤务保障任务;
(四)指导部队开展战伤救治训练,对军队人员进行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