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十四条 军队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