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军队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军队发给证书的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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