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十八条 军队人员非医师行医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