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供应、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