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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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药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军队药品研制、生产(含配制,下同)、储备、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军队药品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军...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军队药品专业技术机构依法承担军队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药品追溯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管理,实现药品可追溯。
军队单位...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对在军队药品研制、生产、储备、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
未分类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药品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条 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军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军队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四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负责军队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的供应保障。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未...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条 军队用于防治战伤和军事特殊环境引发疾病的药品,为军队特需药品。军队特需药品的研究、审批、配制、供应管...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条 军队特需药品限于军队内部使用。地方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军队特需药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七条 军队实行战备药品储备制度。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战备药品储备以及战备药品的更新。
遇有...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八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当注...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十条 军队科研、医疗机构研制的民用新药,应当经总后勤部卫生部审核同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十一条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对符合配制制剂条件的,总后勤部卫生...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经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十三条 地方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十四条 战时军队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十五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应当根据国家和军队药品抽查检验计划对军队使用的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列...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十六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适时了解本单位供应、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十七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应当组织对已经批准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调查;对疗效不确定、...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十八条 严禁以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禁止对军队特需药...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十九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有关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军队内部聘请药品监督...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条 军队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没收其使用的假药、劣药,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军队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擅自扩大配制制剂范围或者配制假劣制剂的,责令停止配制,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撤销有关制...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军队单位明知或者应知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运输、保管、仓储所得...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擅自向地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供应药品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军队医疗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对主要...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军队医疗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有关部...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军队医疗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医疗...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地方医疗机构制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制剂;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条 军队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办法,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药品广告宣传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军队卫生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办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医疗机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由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有关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军队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采购供应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 第九条 军队实行战备药品储备制度。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军队...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 第十条 军队建立军队基本药物目录,提高基本药物的储备和供给能力,满足军队人员伤病防治...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 第十一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 第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 第十三条 军队药材供应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划定区域和指定任务,负责军队单位所需药品的供应...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 第十四条 军队药材供应保障机构从事药品供应保障活动,应当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 第十五条 军队人员需要接种的疫苗,由军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疫苗采购渠道向...
第三章 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十六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经过国家或者军队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十七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十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在本单位使用。经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灾情、疫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时,经...
第四章 军队特需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军队特需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军队特需药品,是指军队用于防治战伤和军事特殊环境引发疾病,以及满足军事...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军队特需药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入生产的军队特需药品应当经过注册,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军队特需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军队特需药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军队特需药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军队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委托生产军队特需药品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签...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军队特需药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军队特需药品应当在军队内部使用;地方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购进军队特需药品...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军队特需药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应当对军队药品研制、生产、储备、供应、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制定军队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组...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军队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根据抽查检验任务和军队有关单位提出的药品质量检验需求,...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之日起7日内向原军队药品专...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军队医疗机构使用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军队医疗机...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和军兵种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应...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军队药品监督员应当参加国家或者地方药品检查员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按照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单位或者人员认为军队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和军队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军队特需药品生产与配制许可证、军队药材供应许可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没收其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情节...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利用军队设施、运输工具为其提供储...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军队特需药品生产与配制许可证、军队药材供应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军队特需药品生产与配...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军队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和生产单位、药材供应保障机构,未经批准向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假劣制剂的,责令停止配制,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吊销相...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未经批准调剂使用制剂的,责令改正,没...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和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药品商业宣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
(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军队药品专业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军队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作出决定;撤销...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军队药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医疗机构,包括军队医院、部队卫生机构、派驻门诊医疗机构和干休所门诊...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是指军队设置的药品仪器监督检验总站、药品仪器监督...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军队战备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特需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制...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药品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