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没收其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