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军队特需药品生产与配制许可证、军队药材供应许可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供应药品的,责令停止有关活动,没收违法生产、供应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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