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利用军队设施、运输工具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扣押储存、运输的药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