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军队特需药品生产与配制许可证、军队药材供应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军队特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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