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外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