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