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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