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军队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和生产单位、药材供应保障机构,未经批准向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军队特需药品的,责令停止有关活动,限期追回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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