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未经批准调剂使用制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使用的制剂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