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特需药品研制单位和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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