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
(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军队特需药品、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
(二)不符合条件而颁发军队特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
(三)不符合条件而颁发军队特需药品生产与配制许可证、军队药材供应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军队特需药品、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
(二)不符合条件而颁发军队特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
(三)不符合条件而颁发军队特需药品生产与配制许可证、军队药材供应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