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军队药品专业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违规收取检验费用;
(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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