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军队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作出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作出决定。
地方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