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军队药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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