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军队特需药品生产与配制许可、军队药材供应许可、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军队特需药品注册、军队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