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十六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经过国家或者军队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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