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 第十四条 军队药材供应保障机构从事药品供应保障活动,应当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核发的军队药材供应许可证;无军队药材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供应药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