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 第十三条 军队药材供应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划定区域和指定任务,负责军队单位所需药品的供应保障。
军队药材供应保障机构不得向地方单位和人员供应药品;因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确需向地方单位和人员供应的,应当经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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