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之日起7日内向原军队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或者其上一级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军队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