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军队特需药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军队特需药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军队特需药品应当在军队内部使用;地方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购进军队特需药品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同意。
军队特需药品需要转化为民用药品的,应当经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审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上市注册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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