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商业宣传。
禁止对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进行商业宣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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