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章 退出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章 退出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