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2-12-10 共 1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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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的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事人员现代化建设...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促...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职人员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文职人员主要编配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专业性、保障性、稳定性较强的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理类文职人员...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军队建立与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应当体现军事职业特点,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军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享有与其身份属性、职业特点、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相应荣誉。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按照...

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十条 文职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努...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 (二)获得...

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十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及其调整,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级别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级别 第十三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军队根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设定文职人员岗位,明确岗位类别、岗位职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级别 第十四条 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由...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级别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岗位职务层级的设...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级别 第十六条 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文职人员实行专业技能岗位等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级别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实行级别管理制度。 文职人员级别,根据所任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十六条 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 (二)...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十八条 军队实行公开招考、直接引进、专项招录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 公开招考,适用于新招录聘用七级文员、...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公示、...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十九条 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军队规定的拟任岗位有关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十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文职人员,由战区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第...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二十条 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笔试、面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二十条 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二十一条 招录聘用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招录聘用其他管理类文职人...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二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结果,应当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二十二条 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或者...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 文职人员应当接受军事职业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统一组织实施。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家评议...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行登记管理。 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类分级培训。 文职人员的培训,坚...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晋升培训、岗位培训。 对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初任培训,使其具备适应岗...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五条 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统一组织实施。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培训。中央和国家...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军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文职人员参加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文职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文职人员人事档案。 培训情况作为文职人员资格评定、考核、任用...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考核。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全面考核文职人员的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年度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形成考核报告、评语、鉴定或者等次等结果。其中,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岗位确定和调整、辞职、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职人员职务的任...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岗位编制标准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第七章 任用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七章 任用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任用,包括岗位职务任免、岗位职务层级升降,以及岗位等级和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七章 任用 第三十三条 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任用方式。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担任领...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七章 任用 第三十四条 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岗位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其岗位,并重新确定其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和级别。 文...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七章 任用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取得,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招录聘用前取得的职称、...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本专业领域岗位长期稳定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交流。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交流分为军队内部交流和跨军地交流两种方式,以军队内部交流为主。 文职人员交流,应当具备拟任岗位资...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在军队内部交流: (一)因执行任务需要充实力量的; (二)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九条 因国家重大战略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任务急需干部或者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军队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具体需求...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不得交流: (一)招录聘用后工作未满2年的; ...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条 根据需要,军队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境执行任务。 文职人员因私出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应当依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文职人员服装。 文职人员服装的制式及其标志服饰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文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军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机构登记。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和岗位职责,坚持统分结合、注重效能原则,坚持尊重激励...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文职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文职人员投身强军兴军实践,培养政治合格、业务熟练、敢于...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岗位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参加军地本专业领域学术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军队鼓励支持从事...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宣誓制度。 文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军队内务管理有关规定。 文职人员服装的制式及其标志服饰...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勋章、...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文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辞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任用、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五十条 军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机构登记。

第九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七条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九条 文职人员探亲休假、交通补助、健康体检和子女入托等,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一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九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伤亡抚恤,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的优待办法另行制定。 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一条 军队建立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政策相衔接、体现“优才优待、优绩优奖”激励导向的文职人员待遇保障...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职人员的政治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三条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在军队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五条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社会化、货币化住房保障政策。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使用住...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保健政策。文职人员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八条 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交通补助、看望慰问、困难救济和子女入托等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九条 文职人员办理落户,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六十条 对文职人员中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

第十章 人员退出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人员退出 第五十三条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是不得超过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人员退出 第五十四条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人员退出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人员退出 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人员退出 第五十七条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章 人员退出 第五十八条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并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招录聘用、培训和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章 退出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章 退出 第六十一条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章 退出 第六十二条 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根据不...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章 退出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章 退出 第六十四条 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章 退出 第六十五条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各级人民...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章 退出 第六十六条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按照任用权限审批。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章 退出 第六十七条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军队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 第七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文职人员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职人员违反国家和军队... 第七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且存在严重违约失信行为的,或者被军队开除的,不得再次进入军队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人事管理和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 第七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国家和军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用人单位,是指与文职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二)聘用制... 第七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