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考核。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全面考核文职人员的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