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考核。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全面考核文职人员的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