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文职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文职人员人事档案。培训情况作为文职人员资格评定、考核、任用等的依据之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