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七章 任用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七章 任用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取得,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招录聘用前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仍然有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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