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本专业领域岗位长期稳定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交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