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本专业领域岗位长期稳定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交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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