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交流分为军队内部交流和跨军地交流两种方式,以军队内部交流为主。文职人员交流,应当具备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且相应岗位编制有空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