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八章 交流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在军队内部交流:
(一)因执行任务需要充实力量的;
(二)本单位无合适人选且不宜通过招录聘用补充的;
(三)改善队伍结构需要调整任职的;
(四)任期届满需要调整任职,或者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五)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一)因执行任务需要充实力量的;
(二)本单位无合适人选且不宜通过招录聘用补充的;
(三)改善队伍结构需要调整任职的;
(四)任期届满需要调整任职,或者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五)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