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